销售鱼虾类免征增值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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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鱼虾类免征增值税。
目前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农业初级产品征税范围都是大部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免税情形(1)农业生产者
主要是指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免税的前提是自产农产品!
免税情形(2)“公司+农户”经营模式
自2013年4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免税农产品范围:
(一)水产品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销售鱼虾类免征增值税。目前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农业初级产品征税范围都是大部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免税情形(1)农业生产者 主要是指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免税的前提是自产农产品!免税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