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有哪些税收优惠?
- 一、现行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7年6月12日联合下发《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3)》财税〔2017〕49号 文件规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二、相关政策解读:为便于政策解读和执行,同期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印发了《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3)》2017年第27号,《公告》明确了个体经营和企业(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吸纳就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一)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纳税人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并享受优惠。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该优惠政策。
(二)企业吸纳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企业(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就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是:与持有《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吸纳就业的企业按符合条件的吸纳就业的人次,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可以在该税收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就业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之间自主做出选择,但不能重复享受。例如,企业如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就安置甲残疾人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在甲残疾人同时持有《就业创业证》且符合其他享受本优惠政策条件的情况下,企业不能就该名残疾人再行按照本优惠政策享受税收扣减的优惠。但是,符合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同时符合享受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非扶持就业的专项优惠政策条件的,不属于重复享受。
三、优惠方式
《公告》确立了“凭证享受、申报管理”的税收优惠管理方式。即纳税人领取《就业创业证》或者吸纳持有《就业创业证》的人员就业是享受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实际申报缴纳税款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备案即可实际享受优惠政策。“凭证享受”可以方便纳税人判断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增强税收政策的确定性;“申报管理”可以便利纳税人办理和享受税收优惠,在加强事中管理的同时优化了纳税服务。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公告》简化了享受优惠政策的备案管理方式,即不再要求纳税人在享受政策的当月专门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而是改为纳税人在纳税申报享受优惠时进行备案,以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税。
三、温馨提示:
纳税人需留存下列资料备查:1.劳动保障部门出具《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2.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在企业预定工作时间表》;3.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4.招用失业人员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5.为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保证明材料;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7.每年度享受货物与劳务税抵免情况说明及其相关申报表;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引用资料
财税【2017】49号.税屋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在最新的税法中,公司聘用下岗工人获得了多项税收优惠。例如,对于那些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个体经营者,政府规定,他们可以在三年内,每年按照每户8000元的标准,依次扣除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这项政策旨在鼓励下岗工人重新就业。此外,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岗位...
法律分析: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招用下岗职工达到职工总数30%的,并且与这些职工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三年内可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企业招收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依据《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文件规定。对于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特定行业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
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享有税收减免政策,具体依据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
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