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可以不提供地址电话吗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可以不提供地址电话吗
  •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所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必须要提供地址电话。
  •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不可以不提供地址电话。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注意事项日下:1、购买方的开票信息不能有误(包括: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2、货物信息不能有误(包括货物的名称、型号、单位、数量、金额);3、发票的电子票号与纸质的票号必须一致;4、打印发票时发票必须放正、字迹清晰、不能压线、错格;5、针式打印机的打印速度不能太快,跳针可能导致客户无法抵扣。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八种情况如下:1、 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2、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不得开具专用发票;3、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4、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5、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7、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可以 )。《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三)拆本使用发票;(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不可以不提供地址电话。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注意事项日下:1、购买方的开票信息不能有误(包括: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2、货物信息不能有误(包括货物的名称、型号、单位、数量、金额);3、发票的电子票号与纸质的票号必须一致;4、打印发票时发票...

  • 增值税专用发 票必须开地址,电话和银行账号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 专用发 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 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 票专用...

  • 可以不提供地址和电话,但是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在异地开具。根据《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第二十六条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

  • 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填写地址、电话、开户行等信息的不能使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必须全部填写完整准确。否则视为不合格,需要退回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3.发票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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