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监事可以做其他公司财务负责人吗?
2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摘要】同一个人担任公司监事还能担任另一公司财务负责人吗...
- 一般情况下可以。
在同一个公司里,监事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例外情况,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未经过国资委的同意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里担任职务。
公司法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摘要】
同一个人担任公司监事还能担任另一公司财务负责人吗【提问】
一般情况下可以。
在同一个公司里,监事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例外情况,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未经过国资委的同意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里担任职务。
公司法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回答】
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回答】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能同时兼任事业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吗?【提问】
?【提问】
请明确回答【提问】
不能哦【回答】
在相关部门要求里面【回答】
这是不允许的【回答】
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吗?是根据哪些文件规定?【提问】
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回答】
一般情况下可以。
在同一个公司里,监事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例外情况,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未经过国资委的同意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里担任职务。
公司法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回答】
可以的,这个不影响的,都是独立的。
一般情况下可以。在同一个公司里,监事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
法律主观:公司法人和财务一般不可以是一个人。因为凡事与企业负责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都不能担任企业财务负责人,包括出纳。这是财经法规的明确规定。以现行公司制度,担任了公司董事、经理、监事等职位的负责人不能担任财务负责人。
依据 公司法的相关条例,财务负责人不能同时兼任监事。然而,若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并未明确禁止董事兼任财务负责人,则该董事仍有权兼任财务负责人的职务。所谓财务负责人,通常由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承担此重责,对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监管工作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和控制。
除了国有独资公司外,该公司的监事可以担任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在该公司担任监事,那么在此公司中,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九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