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公司,常见的税收问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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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一:房地产企业预售阶段销售未完工产品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是否可扣除销售未完工产品已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答:不可以。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规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纳税人,填按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预售收入,按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即预售收入预缴申报时不许扣税金及附加。
问题二:房地产企业预售阶段销售未完工产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是否可扣除销售未完工产品已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答:可以。总局所得税司答复:根据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收入,应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同时,企业在计算缴纳当期所得税时,可扣除当期发生的期间费用、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
问题三:房地产企业成本核算对象何时报主管税务机关?
答: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规定:房地产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问题四:对企业发现五年内实际发生的、按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少扣除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在哪年度计算扣除?
答: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少扣除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问题一:房地产企业预售阶段销售未完工产品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是否可扣除销售未完工产品已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税?答:不可以。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规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纳税人,填按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
一、房地产企业税收中的常见问题:(一)提前确认收入,预交、虚交税款。政府或税务部门在完不成收入增长目标或税收任务的情况下,往往通过约谈、先征后退、承诺给予其他政策优惠等方式。要求资金周转相对较为灵活的房地产企业将应于下年度入库的税款提前征收入库;或在无税源的情况下,虚交税款。(二)推迟结...
一般的地方,土地增值税的预交征收率是3%(全国各地不一样,3%可以理解是国家的最低线税负),因此,增值率控制得好的企业,会保证有3%,但不会超过3%许多,否则企业又要多交上千万的土地增值税。(之所以要保证有3%,是因为,低于3%,税局是要查账的)举个简单的例子,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个项目收...
有的企业将支付的费用与收到的购房款冲抵后以差额记入收入或预收账款,导致少交营业税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应收未收房款,冲抵应付未付费用 有的房地产开发公司采取以商品房部分价款(应收未收)交换广告服务(应付未付)的方式,进行收支冲抵,并不据实列入收入(支出)项目进行核算,计算申报相关税费,导致少交营...
房地产企业存在的税收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企业财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对会计制度和税法理解有误,导致错误的会计处理和纳税行为,如对物业费、收视费、绿化费等代收款项不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另一方面,不少企业有意隐瞒利润,通过虚增成本、隐瞒收入等手段逃税。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征管面临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