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勘单位企业化
- 地勘单位企业化或管理企业化,也是《地矿部地质工作体制改革总体构想纲要》正式提出的。它是针对地勘单位作为一个整体,如何增强其活力而需要进行的改革。当时,国家经济体制改革是以搞活企业为中心环节,联系地质工作实际,自然落实到搞活地勘单位上。很显然地勘单位在实行地质成果商品化之后,不可能再像以前那样,把国家地质工作任务平均分配给每个地勘单位,这就必然出现地勘单位生产要素的剩余。而搞活地勘单位,首先就是让他们自主地运用这些剩余生产要素,为本单位创造收入。这就提出了“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政策。
有了地质项目管理,又有了“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必须在地勘单位内部机制上提供一种动力,以区别干好和干差,对干好的应当给予鼓励,对干差的应当给予鞭策,这就要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后来形成了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可以说在地勘单位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基本上可以比较全面地反映地勘单位的企业化内容。
一、关于承包经营责任制遵循的原则
当时强调推行地勘单位承包经营责任制,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按照“两权”分离的原则,实行政、企或政、事分开,以克服集国家所有权与经营权于一身的弊端。通过承包经营合同确定国家与地勘单位责权利关系。代表国家政府职能的机构,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对地勘单位实行方针、政策和行政领导,进行宏观间接管理,做好规划、协调、监督、服务工作;代表国家资产所有者的经济机构按照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经营方案和要求进行管理,不得在合同规定之外干预地勘单位的经营活动。地勘单位在国家规定的方针、政策和宏观间接控制,以及合同规定的要求下,依法行使自主经营的权利,为实现国家利益和单位自身利益而进行经营活动。
(2)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紧密结合地质行业特点,合理确定承包经营原则、形式和内容。在承包经营原则上,按照“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歉收自补”的原则,结合地质工作高风险的特点和地勘单位现实承受能力,实行“包死基数,定额上交,超收全留,歉收自补”的办法。即确保国家有稳定的收入,又使地勘单位逐步积聚自我发展的能力和职工收益有稳步的增长。在承包经营形式上,不搞“一刀切”,根据不同情况,实行不同的承包经营形式,如地勘单位实行“两包、一补、一挂”,工业企业和服务行业实行“两包、一挂”。在承包内容上,本着少投入、多产出、效益好的原则,包资产利用、产出效益、发展后劲,工资总额随效益浮动。承包指标要少而精,不宜过多过细。
(3)坚持改革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处理好改革与发展的关系。改革要促发展,发展又为改革创造宽松的环境,合理制订经济政策和承包经营周期。在经济政策上,国家对地勘单位一方面要采取“放水养鱼”的经济扶持政策,帮助地勘单位自我发展机制的形成和发展;另一方面要加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严明国家财经纪律,强化宏观约束机制,限制地勘单位短期行为;在承包经营周期上,由于地质工作连续性强、工作周期长,地质市场发展不稳定,多种经营刚起步,故承包经营周期不宜太短,一般应以不低于四年为宜。
(4)坚持国家、地勘单位、经营者和职工个人利益四兼顾的原则,责、权、利、效四者紧密挂钩,合理确定承包基数、经营目标及分配关系。承包基数的确定,原则上按承包前三年平均水平,但又必须结合承包期前景作适当调整。这是地质工作探索性、多变性、风险性特点所决定的,经营目标的确定必须是以实现国家利益、地勘单位利益、经营者和职工收益的增长为前提。内部分配上经营者和职工收益都必须与经济效益挂钩,多劳多得,奖勤罚懒,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5)坚持优化原则,承包经营要引进竞争机营,实行招标承包,优化承包经营方案,确定承包经营者。
(6)承包经营合同要坚持平等协商、互利互惠的原则。合同一经签订,签约双方均必须信守合同的约定关系,各尽其职,各履其责,各得其利。违反者必须负违约责任,并赔偿因违约给对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强化国家经济监控,合同双方均必须接受国家审计部门审计。承包经营期前,应由审计部门进行资产评估,作好核资验证工作;经营期间,按年度进行审计;经营期满进行终结审计,做出全面评价。
(7)“两个文明”建设一起抓,在加强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物质文明是基础,精神文明为物质文明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为它的正确发展方向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证。
二、关于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内容、形式和做法
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核心内容是责权利的紧密结合,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把国家与地勘单位责权利结合起来,把宏观调控与微观搞活结合起来,把改革与发展结合起来,使国家与地勘单位的经济关系法定化和制度化,促进地质工作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不断提高。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工作的具体程序和做法是:
(一)资产评估
这是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前提,其内容为:①查清固定资产拥有量,界定固定资产设备原值及净值数;②查清流动资金实有数,界定定额流动资金和非定额流动资金;③划分国家资金和单位资金,并核实专项基金实有数;④查清债权债务,界定其合理性。资金评估或核资验证,应由上级主管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评估界定,强化其法定性。
(二)经营方案的制订
这是承包经营活动的行动纲领和目标,直接关系着国家、地勘单位、经营者和职工四者的利益。内容一般包括:经营方向、目标和实现方案的组织技术措施三个部分。“方案”的制定必须贯彻优化原则,经营方向正确,指标先进合理,措施切实可行。方案指标测算中一定要注意指标体系的完整和指标计算口径的一致性,计算方法要正确。
(三)招标竞争
这是引进市场竞争机制,优化经营方案和优选经营者的有效方式,其招标的一般程序是:宣传动员、发布招标公告或通知、投标者资格审查、制发招标书、投标者编报投标书、组织公开答辩及综合评审;择优确定承包经营方案和经营者、上报主管部门批准任命为经营者和法人代表。招标工作中关键是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和对投标者的资审、经营者的评定工作。
(四)签订承包经营合同
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共同商订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双方签约。合同内容一般包括:承发包单位名称、承包经营周期、承包形式、承包经营方向和目标、国家财产维护、债权债务处理、职工生活改善、安全、精神文明建设、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对经营者的奖罚等。合同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五)承包经营方案的组织实施
除改革地勘单位经营活动的外部条件外,在地勘单位内部要紧密围绕政、企或政、事分开,落实经营自主权和分配政策,完善内部经营机制,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理顺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确保经营方案的实现。
(1)建立和完善地勘单位内部经营机制:①发展国家预算内地质工作、社会地质市场和多种经营,增强经济实力,建立和完善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机制;②按照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加强计划经营管理,完善自我调节机制;③自觉遵守国家政策和法令、法规,完善自我约束机制;④按照精神鼓励与物质利益相结合原则,完善激励机制。通过建立和完善地勘单位内部经营机制,把地质勘查经营活动纳入有计划商品经济轨道,强化生产经营管理,为确保经营方案的实现创造条件。
(2)调整内部生产组织结构,改革内部管理体制和方法。按照生产经营活动的要求,改组内部生产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有条件的单位应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情况划出的那份力量和资产单独组建地质勘查公司和多种经营企业,专门从事地质市场和多种经营,在地勘单位统一领导下,实行内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逐步自负盈亏;国家预算内地质工作,应按地质项目实行内部承包,组建分队,按项目单独核算,落实责权利。
(3)理顺内部经济关系,调整分配政策。实行多种形式的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和作业承包经济责任制,责权利效紧密挂钩,理顺纵横经济关系。地质勘查公司可参照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管理办法,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其分配政策除按国家规定缴纳税金和能源建设基金外,税后利润上交一定额度给主管单位。余下留成按规定建立“四项基金”。地勘单位举办的多种经营企业,参照有关企业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其分配政策除按规定缴纳税金外,税后留利交一定额度给主管单位,余下留成建立“四项基金”。地质项目分队实行内部承包经济责任制,节约提成奖励。
(4)完善经济核算体系。使地勘单位的经济活动形成一个网络,分国家预算内、社会地质市场、多种经营三条线,分别计算盈亏或节超,合并计算整个地勘单位的盈亏,并按国家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完成交纳任务后,余下留成统一建立“三项基金”。
(六)承包经营期效益评价及利益分配
承包单位承包经营期满,应对其经营成果及效益进行全面评价。为了正确评价承包经营者实绩,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地勘单位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应由主管部门审计机构对承包单位和经营者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承发包双方履行合同情况,承包经营单位的承包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财经纪律和法规执行情况,承包期间经营状况和财产管理情况,并对承包期的经济效益进行全面评价,以审计评价结果作为利益分配依据。国家对地勘单位应按“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歉收自补”原则所制定的具体政策进行分配。单位内部职工利益和经营者的分配,应按照责权利挂钩,多劳多得,奖勤罚懒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分配办法。职工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挂钩浮动的形式:一种是工资总额与国民收入直接挂钩,工资总额随国民收入增长而适当增长,既要使职工收入随效益的提高而有所增长,又使国家对消费基金不致失控膨胀;另一种是工资总额直接与单位留利挂钩的浮动。两种挂钩的形式都是比较可行的。
三、关于地勘单位承包经营责任制实践中的问题及其解决的途径
地勘单位承包经营责任尚存在一些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改革地勘单位经营活动的宏观约束条件
这既是地勘单位承包经营责任制稳步健康地发展,进一步搞活地勘单位的必要外部条件;又是确保国民经济良性循环的客观需要。随着地勘单位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推行,地勘单位经营自主权扩大,独立性增强,将会出现一些问题:如地勘单位经济利益与国家整体经济利益的结合问题;职工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结合问题,单靠地勘单位自身是难以合理处理的,必须要有国家的指导和监督,这是当时急需探索解决的重要课题。地勘单位经营活动宏观约束条件的改革,要体现以经济方法为主的管理原则。重点是改革地质工作计划体制和完善地勘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体系。
改革地质工作计划体制,其基本目标是:逐步实现国家对地勘单位由直接管理为主向间接管理为主的转变;由依靠行政手段管理为主向依靠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管理为主的转变;由指令性、实物量计划为主向政策性、价值量计划为主的转变;由生产型计划管理向生产经营型计划管理转变。逐步建立起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要求的新的地质工作计划体制,调控好地勘单位经营活动,使之稳步持续发展。按此要求改革现行地质工作计划体制:①根据国家组织机构改革,尽快建立和完善新的计划组织管理体制,就其本质而言是建立国家与地勘单位两级的计划组织管理体制。②调整计划管理权限,本着“大的管住管好,小的放开搞活”的原则,国家预算内地质工作“抓住两头,放开中间”,即抓计划投入、产出成果、质量和工作周期。其计划控制范围是:地质项目立项决策;项目投资及产出成果、地勘费总额、基本建设投资总额及建设项目、职工总数等,实行指令性计划,并通过项目承包合同确保计划的实现。地质市场及多种经营,实行指导性计划,运用经济杠杆,促其实现,其余计划和指标下放给地勘单位自主安排。③改善计划综合平衡方式,由实物量为主的平衡转向价值量为主的平衡。④完善计划指标体系,随着地勘单位服务领域的扩大,应当引进国民生产总值、总产值、国民收入、全员劳动生产率等综合性指标,为全面评价经济效益提供依据。⑤改革计划管理方法。由年度计划为主转向以五年计划为主,五年计划分年度切块安排,逐年滚动向前推进,以确保五年计划完成为准则。
建立和完善地勘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体系。一方面地勘单位主管部门加强法规制度建设,严明财经纪律外,特别要着力加强审计监督,强化国家对地勘单位的经济监控。既要抓好财务活动的审计,又要抓好经济效益的审计,尤其要抓好对决策的审计,这是效益成败的前提,不但是对承包经营期满的审计监督,还应抓好经营期初审计和经营期间的审计监督,把地勘单位的全部经营活动置于国家法定监督机构的监督之下。另一方面地勘单位必须完善和严格遵守核算、统计和各种报告制度,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法规,实行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
(二)改革地勘单位经营活动的外部运行条件
这也是稳步健康地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搞活地勘单位的又一必要条件,必须相应的进行配套改革。重点是要改革地质工作价格体制问题。较长期以来地质工作是以定额成本费用作为价格进行计价的,这对于当时加强经济核算,评价地质经济效益起到过积极作用。这也是产品经济和内向型经济的产物,已不符合发展商品经济的需求。突出的问题:一是价格形成要素不全,只有成本,没有计划利润是不符合商品价格的形成及等价交换原则的;二是由于价格不合理造成地勘单位与其他行业企业盈利率不合理的差异,苦乐不均。既不利于评价行业、企业间的社会经济效益的优劣,又不利于调动地勘单位职工的积极性;三是价格体系不全,只有劳务施工价格,没有地质成果价格,不适应地质成果商品化的要求。由此而导致国家和社会失去了判断地勘单位经营效益和对社会贡献大小的客观依据;也使地勘单位自我积累、自我发展和经济激励机制的建立没有客观的经济基础,已成为地勘单位不活的一个重要原因。改革地质工作价格体制已是当务之急。
改革的方向和路子是:
(1)建立地质工作“双重”价格体系:①劳务施工价格,用以解决国家与地勘单位的劳务成果的交换(即加工订货关系)。其计价形式可分为工程手段价格、矿产普查基地价格、矿产储量价格、区调图幅价格。②地质成果商品价格,用以解决国家向“对口”需要的单位提供地质成果商品的交换。
(2)计价原则:劳务施工价格一般应按成本、利润原则进行计价。即地质工作成本费用加计划利润。地质成果商品价格一般应按成本、效益原则进行计价。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应专门研究。
(3)价格水平的确定。劳务施工价格水平受成本水平和计划利润水平制约。成本水平的确定,按照商品经济原则,应以平均成本水平为宜;计划利润水平的确定,既要考虑到国家财政负担情况(因地勘费是国家拨款)又要考虑到地勘单位的承受能力,同时也要考虑到银行利率水平。
(4)制定价格的步骤,总的设想是随国家进行价格体制改革的机遇,地质工作价格体制改革要同步配套。但考虑到实际情况以及当时首先要理顺国家与地勘单位的经济关系,应先制定施工价格,完善施工价格体系。在此基础上再制定地质成果商品价格。先易后难,易见成效。
(三)承包经营方案中,不要包地质项目
当时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承包经营方案中,应当包地质项目,作为承包经营责任制内容的一项具体任务。其理由是①地勘单位的职能是从事地质工作的,“承包”不包地质项目则不称其为地勘单位;②“承包”能确保国家规定的地质项目任务得到贯彻落实。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在承包经营方案中不应包地质项目。其理由是:第一地勘单位承包经营责任制,是解决国家与地勘单位的经济关系,推进地勘单位企业化,它是规定和反映地勘单位全部经营活动,以价值(价格)为量度的综合经济效益为目标,对所进行的国家预算内地质项目、地质市场项目和多种经营工作转化为价值形态的总承包。没有必要再把具体项目纳入承包经营方案内。第二地质项目实行项目管理,进行招标或委托承包,建立国家与地勘单位的劳务施工关系,推进地质成果商品化。通过项目承包经济合同,使项目任务的贯彻落实得到了保证。如果把地质项目纳入承包经营方案中,不但与地质项目管理重复,而且势必导致地质项目招标承包制的取消。第三承包经营周期较长,兼以地质工作变化大,地质项目在整个经营周期内很难事前确定和包死。综上两种意见,从地质工作体制改革实现“三化”目标和现实可行性,显然后一种意见是比较合理可行的。
从上述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内容看,考虑的已经相当全面、深入,也就是对地勘单位实行企业化的要求已经相当明确。但是在后来的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像设想那样做得很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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