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修改都有哪些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修改都有哪些
  • 法律分析: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修改为以下几点:1、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2、应监察、司法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3、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4、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法律依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九)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前款第八项所称“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是指检查对象在税务局稽查局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采取书面审理和会议审理相结合的方式。

  • 法律分析: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修改为以下几点:1、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2、应监察、司法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3、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4、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经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应当将拟处理意见报上一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5日后可以作出决定。第十三条 稽查局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将稽查案件审理情况备案表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四章 提请和受理第十四条 稽查局应当在内部审理程序终结后5日...

  •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经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应当将拟处理意见报上一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5日后可以作出决定。第十三条 稽查局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将稽查案件审理情况备案表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四章 提请和受理第十四条 稽查局应当在内部审理程序终结后5日内,将...

  •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51号令》详细规定了审理程序的各个环节,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听证、决定等环节。在审理过程中,税务机关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51号令》,当事人在税务案件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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