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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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遗失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上报当地财政部门,然后依法登报声明作废。
法律依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除财政部另有规定以外,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应当向缴纳义务人开具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对附加在价格上征收或者需要依法纳税的有关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缴纳义务人开具税务发票。不开具前款规定票据的,缴纳义务人有权拒付款项。
未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丢失,需要上报当地财政部门,然后依法登报声明作废。已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的存根联丢失,需要上报当地财政部门,同时联系受票方提供复印件入账。已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的受票方丢失,需要到出票方查找存根联,复印后加盖出票方公章,才可以入账。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
未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丢失,需要上报当地财政部门,然后依法登报声明作废 已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的存根联丢失,需要上报当地财政部门,同时联系受票方提供复印件入账。已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的受票方丢失,需要到出票方查找存根联,复印后加盖出票方公章,才可以入账。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
遗失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自遗失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原发放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财政部门,并登报公告作废。第十九条 执收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借、串用、 、买卖或者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二)伪造或者使用伪造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三)伪造或者使用伪造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印(监)...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保证票据安全。禁止转让、出借、 非税收入票据;禁止私自印制、伪造非税收入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遗失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并公告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