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票据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票据管理
  • 第十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第十六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第十七条 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不出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申领、使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保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安全和合法使用。遗失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自遗失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原发放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财政部门,并登报公告作废。第十九条 执收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借、串用、 、买卖或者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二)伪造或者使用伪造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三)伪造或者使用伪造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印(监)制章。

  •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根据《 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本条例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履行公共...

  •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的资金管理实行分类管理,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监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章的详细规定,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其性质被划分为不同类别,并采取相应的资金管理措施。首先,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

  •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于2007年9月29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此条例旨在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确保公共财政的合理使用与监督,维护公共利益。根据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 其中,对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修改包括第二十六条,具体内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作案工具及非法票据,对单位处以五千元至十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若责任人属于国家公务...

  •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七章附则详细解释了政府非税收入的各类别定义。第二十九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意明确指出了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彩票资金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以及其它政府非税收入的定义。详细解释了每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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