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情报交换的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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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由对方提出情报交换的执行程序国家税务总局在收到有关协定国要求我方进行情报交换的函件后,应首先审核情报的类型,要求是否有效,对方所提供的案情线索是否明确完整等。审核无误后,应向有关省一级税务机关行文限期查复。省级税务机关收到情报交换公函(公函格式见下面)后,应首先将情报正文和有关外文附件译成中文,并组织情报涉及的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进行情报的查复工作。⑴利用案头现有的纳税人资料,以核查来函中提出的问题,或核对来函中注明的情况。核查的依据包括:纳税人在案的基本情况、纳税申报表、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财务报表等。⑵案头资料缺乏或不完全,或纳税人未申报收入的,可按情报上注明的地址或经查询确认的地址向纳税人发出“查询通知单”,也可直接向纳税人询问。⑶涉及案情复杂的,可经上级税务机关同意,有计划地组织进行专案税务调查。⑷对于纳税人漏报、少报或不报来函中所载收入的,一经查实,在执行情报交换程序的同时,还应按税收协定、 税法及刑法的规定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及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核查完毕后,有关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总局报送核查报告和给专项情报请求方的英文复函(格式见下面),其中,专项情报核查报告应包括对方情报涉及的纳税人基本资料,情报请求项目的核查结果、证明相关款项支付、交易、文件真实性的有效凭证和报告复印件等;有关省级税务机关负责根据核查结果拟写英文复函,英文复函应针对对方的情报请求内容,措辞简练、规范。自动情报核查报告应包括自动情报核查统计表及情报使用情况说明。使用情况说明如下。国家税务总局接到情报核查报告后,如属于专项情报,应首先审核请求国所要求的情报是否收集完全,情报是否涉及到工业、商业或行业秘密、是否需向协定国对方特别注明情报的保密性,以及英文复函的准确性等。审核后,应以税务主管当局的名义正式函复情报协定国对方。如属于自动情报,应进行整理汇总,并在审核后将情报的使用情况和相关建议反馈给提供情报的国家。对于行业范围的情报交换的请求,被确定参加的税务机关应在国家税务总局的指导下收集相关情报。对于协定国提出的同期税务检查的请求,应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并组织实施。对于协定国提出的授权代表访问的请求,应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并组织实施。二、由我方提出情报交换的执行程序各级税务机关在其他渠道难以获得所需要的境外税收情报时,可以根据 与其他国的税收协定,按本规程所指定的程序及格式,提出情报交换请求,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办理。省级税务机关负责根据下级税务机关提出的情报请求,拟写专项情报交换请求公文及给被请求国对方的英文函,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专项情报交换请求公文及英文函的内容应包括:⑴相关的协定条款;⑵基本情况,如纳税人名称、详细地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纳税登记号,纳税人姓名、出生年月、国籍、境内外住址、联系电话、护照号等;⑶案情事实,如涉及的税种、涉及的纳税年度等,如涉及到中介付款,要提供中介人公司的名称、地址;当请求银行信息时,应说明银行账号、银行名称和地址;⑷疑点;⑸要求获取的情报内容,如相关原始凭证、发票、合同、账簿、申报表、完税凭证等的复印件及文字说明;如果涉嫌偷避税案件,应说明背景,注明向纳税人保密等;⑹请求回复的迫切度,包括希望对方回复的时限。国家税务总局收到专项情报请求后,应认真审核情报交换请求是否符合有关税收协定条款,内容是否明确,有关纳税人基本资料是否齐全,英文函表述是否清晰,措辞是否简练、规范。审核无误后,以税务主管当局名义向协定国对方发函;对方无回复的应发函催报。对于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向协定国提供自动情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应在每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总局上报《向缔约国对方居民支付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记录表》。各地税务机关在日常税务审计或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如下情况的,可拟订情报以正式公文上报总局,由总局作为自发情报向有关国家税务主管当局提供:⑴涉及到与另一国的居民交易涉税金额巨大的;⑵怀疑支付给另一国居民的巨额款项应在居住国申报而未申报的;⑶怀疑有在别国欺诈或重大偷税行为的;⑷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向有关国家提供的其他税收资料。确因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各级税务机关可逐级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行业范围、同期税务检查等形式的税收情报交换请求,对此类请求应首先由国家税务总局组织调查并确认,并由国家税务总局与协定国对方协商后组织实施。 确因税收管理工作需要,各级税务机关可逐级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授权代表的访问,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并与协定国对方协商后组织实施。国家税务总局收到协定国对方的情报交换回函后,应于一周内将调查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告知有关省级税务机关,并提出情报调查结果的使用意见和进一步处理的要求。 有关税务机关如认为协定国对方提供的情报不符合要求或不全面,需进一步查证的,可按上述程序,要求协定国对方税务主管当局进一步提供有关情报。
在执行税收情报交换时,首先,如果收到协定国的请求,国家税务总局会审核情报的类型、有效性以及案情线索的明确性。确认无误后,会通知省级税务机关限时查复。省级税务机关接到请求后,会将外文附件译成中文,并按顺序进行核查,包括利用现有资料、发出查询通知单或进行税务调查,如有漏报,则需补征税款并...
(一)登记建档。内容包括三类情报涉及的缔约国主管当局名称、份数、日期和介质等。登记可以采取纸质形式,也可以电子形式进行。?登记完毕后,应将缔约国主管当局来函、复函原件或向缔约国主管当局发函、复函复印件以及情报原件立卷归档。?(二)分类审核。审核三类情报是否满足收集或调查的要求,包括信息是否...
专项情报交换是针对特定税务案件,通过请求另一方提供相关资料协助调查。自动情报交换则涉及批量提供纳税人特定收入的税收信息,如利息、股息等。自发情报交换是指一方主动分享执法中获取的有助于对方执行税收协定的信息。同期税务检查是指双方对共同或相关纳税人进行同步检查,并分享获取的情报。授权代表访问则是...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为了加强国际税务合作,规范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根据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关于对所得(或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自2006年6月12日起施行。
税收情报交换是指 与相关税收协定缔约国家的主管当局为了正确执行税收协定及其所涉及税种的国内法而相互交换所需信息的行为,交换类型包括自动情报交换、自发情报交换、专项情报交换、行业范围情报交换、同期税务检查以及授权代表访问等。税收情报交换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征纳双方占有涉税信息不均衡,在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