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42号在新车船税法实施后失效了吗

财税42号在新车船税法实施后失效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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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财税[2016]42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全文有效
    2、财税[2010]4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3、财税[2000]4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条款失效]
    提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财税[2009]61号 ),本文有关营业税规定自2009.01.01日起停止执行;同时根据《 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2号)规定,本文有关免征车船使用税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为时效性。
  • 3、财税[2000]4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条款失效]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财税[2009]61号 ),本文有关营业税规定自2009.01.01日起停止执行;同时根据《 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人民共和国...

  • 根据我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因此,您也可以向税务机关作出相应的申请。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第四条规定:“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根...

  • 答:可以。根据《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因此,企业可以凭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盗证明和完税凭证,...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年第42号)规定,自2年9月1日起,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涉及的整备质量、净吨位、艇身长度等计税单位,有尾数的一律按照含尾数的计税单位据实计算车船税应纳税额。计算得出的应纳税额小数点后超过两位的可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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