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纳税的处理原则?

混合销售纳税的处理原则?
  •   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的界定标准有两点:一是,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行为必须是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营业税税法中规定的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

      2、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

      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原则是,按“经营主业”划分。只征收一种税,要么征收增值税、要么征收营业税。
      兼营业务的纳税原则是,分别核算、分别征收,即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对提供非应税劳务获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兼营销售行为的增值税筹划1、兼营非应税劳务,企业应分别核算货物、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营业额。

      案例:某商业超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4月份,共实现销售收入100万元(含税),同时又经营风味小吃实现营业收入10万元,相应的货物购货成本为70万元(含税)。假设除购货可以抵扣增值税外,无其他可以抵扣的项目,不考虑城建及附加。

     (1)、未分别核算时:当期应纳增值税=[100/(1+17%)+10]×17%-70/(1+17%)×17%=16.23-10.17=6.06(万元);(2)、分别核算:当期应纳增值税=100/(1+17%)×17%-70/(1+17%)×17%=14.53-10.17=4.36(万元);
      当期应纳营业税=10×5%=0.5;当期合计应纳税=4.36+0.5=4.86
      分别核算的情况下可以节税=6.06-4.86=1.2万元;
      2、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案例:宏光物资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4月份,销售煤炭80万元、销售焦米100万元,购进煤炭50万元、焦米70万元,煤炭税率为13%、焦米税率为17%,上述金额均为含税额。假设除购货可以抵扣增值税外,无其他可以抵扣的项目,不考虑城建及附加。
      (1)、未分别核算:当期应纳增值税=(80+100-50-70)/(1+17%)×17%=8.72(万元);(2)、分别核算时:当期应纳增值税=[80/(1+13%)-50(1+13%)]×13%+[100/(1+17%)-70/(1+17%)]×17%=7.81(万元);分别核算的情况下可以节税=8.72-7.81=0.91(万元);
      混合销售行为的增值税筹划根据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混合销售行为只征收一种税。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要看销售货物和非应税劳务各方的销售额,在总的营业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在日常应用中,应利用混合销售纳税平衡点的增值率,进行纳税筹划。
      案例分析:某公司为销售建材并负责安装的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率为R、收入为M(不含税)、成本为N(不含税)、税率为17%、建筑安装营业税率为3%、不考虑城建及附加。
      当期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金-进项税金;
      M×R×17%=M×17%-进项税金;
      进项税金=M×17%-M×R×17%;
      当期应纳增值税=M×17%-M×17%+M×R×17%=M×R×17%———(1);
      当期应纳营业税=M×3%———

      (2);令上述(1)、(2)两式相等;则M×R×17%=M×3%R=17.65%;所以(1)增值率R>17.65%时,交纳营业税税负较轻。
      (2)增值率R=17.65%时,交纳增值税和交纳营业税税负相等;(3)增值率R<17.65%时,交纳增值税税负较轻;如上例,该公司2005年4月承包一项工程总收入为1300万元,购进材料为1000万元,建材适用税率为17%建筑安装营业税率为3%,不考虑城建及附加、购销材料均为含税价。  R=(1300-1000)/1300=23.08%>17.65%若交纳增值税=(1300/1.17-1000/1.17)×17%=43.59万元;  若交纳营业税=1300×3%=39万元;  交纳营业税可以节省税款43.59-39=4.59万元;  如果上述案例中,工程总收入为1150万元,则R=(1150-1000)/1150=13.04%<17.65%;应交纳增值税=(1150/1.17-1000/1.17)×17%=21.79万元;  应交纳营业税=1150×3%=34.5万元;  交纳增值税可以节省税款34.5-21.79=12.71万元;  因此,在实务操作中要根据市场情况、盈利预测、增值率大小进行综合分析。混合销售行为中,如果主业税负较重,可以努力使混合销售行为中的另一项收入占总收入达到50%以上,来获得筹划的空间。
  •   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是按“经营主业”来确定征税的,只选择一个税种:增值税或营业税。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在税收筹划时,如果企业选择缴纳增值税,只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如果企业选择缴纳营业税,只要使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也就是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的目的。
      按照新的流转税制的规定,销售墙纸等装饰材料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征收增值税,对于发生装饰劳务属于提供应税劳务行为,应征营业税。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称之为混合销售行为。凡是确定的尺度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征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行销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所谓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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