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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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一、关于总机构不向分支机构提供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导致分支机构无 常就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二、关于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企业能否核定征收所得税的问题。
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 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 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 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 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 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 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七条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这一管理办法旨在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确保税法的公平执行和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自2013年1月1日起,该管理办 式实施。它详细规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计算、申报、缴纳等相关程序和要求,旨在确保企业准确、及时地履行纳税义务,同时也为税务机关提供了有效的监管手段。
法律分析: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一、关于总机构不向分支机构提供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导致分支机构无 常就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二、关于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企业能否核定征收所得税的问题。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
法律依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 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国有邮政企业(...
总的来说,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征管部门确定遵循以下原则:对于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2009年起新增的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其分支机构和总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应保持一致。这意味着,这些企业需要在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并由同一税务机关负责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主要依据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 发(2008)28号)。根据办法第十八条,企业需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采用规定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并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月度或季度内就地预缴。若企业存在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