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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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主要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国务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
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七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第八十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 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法律分析: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主要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国务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有: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税收法律,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2、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立法:具有法律效力的税收暂行条例(规定),如: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等。
我国税法的制定主体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首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制定税收法律,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其次,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立法,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税收暂行条例(规定),例如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等。第三,国务院...
税收立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此外,中央政府的各个部委以及地方政府在税收立法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根据实际需要和国家政策导向,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相关行政法规。在某些特殊领域或地区的税收立法中,地方政府也具有一定的立法权。税收立法的内容 税收立法的内容涉及多...
第八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内容需要,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主体、权利义务、具体规范、操作程序、施行日期或有效期限等内容。第九条 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内容具体、明确,内在逻辑严密,语言规范、简洁、准确,具有可操作性。第十条 除内容复杂的外,税收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