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报废后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材料报废后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 问:我是一家化工生产企业,一种原料遇水则报废,企业去年一次受台风影响,仓库进水了,报废了一批材料,另一次因职工管理原因,不小心致使水管破裂,也使材料报废,这些材料所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我该如何处理?答:《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或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你企业受台风影响造成损坏的材料所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应该进行财务处理。
  • 材料报废后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否抵扣要看具体情况。正常损失造成的材料报废,那是可以抵扣的,非正常损失的则需要转出。
    《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或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 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 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 材料报废后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否抵扣要看具体情况。正常损失造成的材料报废,那是可以抵扣的,非正常损失的则需要转出。《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或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

  • 用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的进项税不可以抵扣。因为来料加工剩余的废料需要补交海关进口增值税,你补交的增值税可以抵扣你废料内销的销项税,这个毫无疑问属于应税项目可以抵扣的范围。

  • 不需要转出,不得抵扣,用于免税,简易计税,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原材料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报废的损失需要做进项转...

  •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因对方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因管理不善...

  • 通常情况下,适用一般计税方式的产品的过剩生产废料的进项是不需要做进项转出。相关规定: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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