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读财税[2009]113号:固定资产抵扣范围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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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从上面这条规定来看,不管是承租方不是出租方,只要是安装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上或是附属物,都不能抵扣。 - 不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
财税〔2009〕113号文件对购入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进行了明确,便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实际操作,解决了固定资产抵扣中的一大难题。
【税收政策】财税〔2009〕113号【税务风险】根据财税〔2009〕113号文件可以得出结论:道路属于构筑物,路灯是以道路为载体的配套设施,因而属于不动产的范畴,则企业因安装路灯而采购的钢杆、灯罩、灯泡及其他配件,虽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因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而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
财税[2009]113号:固定资产抵扣范围进一步明确 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全国所有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