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走逃,失联,失控发票还能抵扣进项税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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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总局2016第76号公告: 二、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 先作进项转出,税务部门核实后再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先作进项转出,税务部门核实后再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失联走逃企业开具的发票,如果没有报税,将会被列为失控发票,购买方申报抵扣时,系统会提示,失控发票不能认证抵扣。如果购买方己经勾选认证并抵扣的,要做进项税转出,经税务机关核查没有虚开虚抵或偷税问题的,可以继续抵扣。
商贸企业在走逃(失联)企业存续期间,若出现购进和销售货物名称严重不符的情况,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被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生产企业若没有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未委托加工,或者生产能耗与销售数据严重不一致,或者购进的货物不能直接用于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未委托加工,也将产生此类凭证。直接走逃...
若销售方能够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则可以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如果销货方未申报纳税,即未报税或未申报纳税,购买方取得的失控发票将不能用于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若购买方已抵扣,则需要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以确保税务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