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1999198号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1999198号的文件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支持和配合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粮食增值税政策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售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 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
      审批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缴销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 簿》,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注销;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须重新核定增 值税专用发票用量。�
      二、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一)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 人民解放军和 人民武装警 察部队的粮食。�
      (二)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 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三)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 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三、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 收增值税。�
      四、对粮油加工业务,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五、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本通知所列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 ,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享有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按期进行免税申报,违反者取消其免税资格。�
      粮食部门应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提供军队用粮、求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的单位、供应数量等有关资料,经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免税。�
      六、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据 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购进的免税食用植物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依据本通知和增值税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执行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本通知从1999年8月1日起执行。
  • 你说的是财税[1999]198号文件吗?没有查到国家税务总局[1999]198号文件.财税[1999]198号见下所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9]198号

    1999-06-2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和配合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粮食增值税政策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
    审批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缴销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注销;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须重新核定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
    二、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一)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 人民解放军和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二)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三)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三、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四、对粮油加工业务,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五、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本通知所列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按期进行免税申报,违反者取消其免税资格。
    粮食部门应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提供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的单位、供应数量等有关资料,经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免税。
    六、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购进的免税食用植物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依据本通知和增值税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执行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本通知从1999年8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 财税[1999]198号 1999-06-2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和配合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粮食增值税政策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

财税会计资料教程免费索取

联系方式 / Contact information
需求描述 / Requirement description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