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财税[2002]29号文件的全文是什么?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29号
2002-03-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增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二年三月十三日
财税[2002]29号 2002-03-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
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也不论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这意味着,自2002年1月1日起,之前的关于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增值税...
1。根据财税[2002]2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仅指: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2。根据税法的规定,财税[2002]29号文件中所述“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是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以及不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的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
综上所述,处理固定资产的营业外收入是否需要交税,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对于销售旧货或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按照财税[2002]29号文件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对于符合国税函发[1995]288号规定的应税固定资产,可以免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则需将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计算缴纳。
出售固定资产时,需考虑税收筹划与账务处理。根据财税[2002]29号文件,对售价超过原值的车辆征收增值税,售价超过原值时,税率为4%,且可减半征收。反之,售价未超过原值则免征增值税。以某企业2004年1月欲出售小轿车为例,原值300000元,已提折旧100000元,预计发生转让费用50000元。若售价301600元,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