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时需要缴纳营业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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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总之,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时,需根据税法规定分别核算货物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营业额,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在实际操作中,应确保准确核算并遵守税务规定,以维护税务合规性和合法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要求纳税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需具备建筑业资质,并在合同上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符合此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3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具体操作如下: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根据货物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建筑业劳务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在开展经营活动时,企业若采取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的方式,进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需满足特定条件以区分所涉及的税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企业需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