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应怎么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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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06-0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在进行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业务时,企业应当明确区分货物销售与建筑业劳务两个部分,并分别进行核算。具体而言,货物销售的部分应当缴纳增值税,而建筑业劳务部分则应缴纳营业税。如果企业未能对这两部分进行单独核算,税务机关将有权进行核定,并根据核定的结果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在这种情况...
在开展经营活动时,企业若采取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的方式,进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需满足特定条件以区分所涉及的税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企业需具备建...
总之,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时,需根据税法规定分别核算货物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营业额,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在实际操作中,应确保准确核算并遵守税务规定,以维护税务合规性和合法性。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提供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
符合特定条件的,按前述文件征收增值税、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2005年11月28日财税〔2005〕165号)文件指出,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征增值税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照《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