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可否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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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价外税的属性决定了它不会影响净收入,也不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计入可以扣除项目。
不能抵扣进项税。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 应该是不可以的
不能抵扣进项税。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
增值税不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增值税是价外税,不计入成本和费用。
不能抵扣进项税。土地增值税是将房地产转让价与投入成本比较,根据增值程度来确定不同税率的,增值率越高税率也越高。
既然是不能抵扣的增值税,应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可根据《 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如果是可抵扣的增值税,就不存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函〔2007〕356号)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不管在房地产项目完工前或完工后发生的,均在管理费用列支按规定予以扣除。因此,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不管在房地产项目完工前或完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