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划分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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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纳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额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看出,上述化工企业如果日常核算中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享受免税,所发生的进项不存在也无法按照财税[2005]165号规定划分。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纳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额...
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
税法规定,外购货物用于免税项目,在取得时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当做进项转出。所以,在会计核算上要区别用于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如果不能区分,则按比例划分
对增值税来说销售方免的是销项税 进项是抵扣,如果购进的也是免税商品对进货商来讲免的是进项。
应税项目是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税费的,而免税项目则是根据国家优惠政策免于缴纳税费的。这样的划分有助于实现税收的公平性和灵活性,既可以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又可以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通过对不同的项目和情况设定应税或免税,国家能够有效地调节经济,促进税收体系的合理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