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为什么被废止
- 随着竞争的不断加大,不少国有企业发展到了瓶颈,急需进行一场改制来为企业注入新鲜的血液,使之能够继续良好的发展下去。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问题,我国有不少的法律法规:
一、基本法律法规:
《公司法》;
《证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二、企业重组法律法规: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做好原有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工作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清理不利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文件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东方电机厂股份制改制资产重组框架设计的批复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有关问题的复函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关於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股权转让法律法规: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2003 年 5 月 27 日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条例( 2003 年 12 月 31 日 )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 年 8 月 25 日 )
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2002 年 7 月 27 日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3 年 11 月 30 日 )
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北京产权交易所拍卖暂行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暂行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招投标暂行规则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3 年 11 月 30 日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2003 年 5 月 27 日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2003 年 12 月 31 日 )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2 年 7 月 27 日 )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 2002 年 4 月 26 日 )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 2002 年 11 月 8 日 )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2003 年 3 月 7 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3 年 1 月 3 日 )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裕人员的实施办法( 2002 年 11 月 18 日 )
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 年 7 月 4 日 )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 2005 年 4 月 11 日 )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实行)
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994 年 6 月 24 日 )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8 年 1 月 7 日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8 年 5 月 8 日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2004 年 6 月 14 日 )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2004 年 6 月 14 日 )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2004 年 6 月 14 日 )
国有企业进行改制重组会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包括企业的股东、职工、债权人等等,因此在具体的处理方面需要小心谨慎,最好做好各方利益的平衡。
本规定所称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包括下列情形:(一)国有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人将全部或部分产权转让给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企业改组为外商投资企业;(二)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股权持有人将全部或部分国有股权转让给外国投资者,企业改组为外商投资企业;(三)国有企业的境内债权人将持有的...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国有企业国有产权持有人将产权转让给外国投资者,企业改组为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制企业国有股权持有人将股权转给外国投资者;国有企业的境内债权人将债权转给外国投资者;国有企业或含国有股权的公司制企业出售资产给外国投资者;国有企业或含国有股权的公司制...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 2002 年 11 月 8 日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2003 年 3 月 7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3 年 1 月 3 日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裕人员的实施办法( 2002 年 11 月 18 日 )...
1、利用外资改造国有企业不得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五款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得逃废、悬空银行及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不得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改组国有企业,应当事先征求被改组企业...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规定:“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改组方应当向同级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提出改组申请。接受申请的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中央企业及其全资或具有控制权的企业进行改组的、被改组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改组后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