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作废了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作废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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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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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就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一、 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 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因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予以退税。
      特此公告。
  • 文件提醒,上述规定要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对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来规定执行,还是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第一条规定来执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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