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总分机构未按规定汇总纳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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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第四条规定,对应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而未执行或未正确执行上述文件规定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造成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同时存在一方(或几方)多预缴另一方(或几方)少预缴税款的,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低于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数额的,应在随后的预缴期间内,由总机构将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税款差额分配到总机构或分支机构补缴。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高于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数额的,应在随后的预缴期间内,由总机构将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税款差额从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的预缴数中扣减。
对应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而未执行或未正确执行上述文件规定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造成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同时存在一方(或几方)多预缴另一方(或几方)少预缴税款的,
第五条规定了哪些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1. 不承担主要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辅助性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2. 上年度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3.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其...
汇总纳税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也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以及第三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在 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需要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因此,除另有规定外,总分机构在企业所得税上实行汇总纳税,不区分是否独立核算,即使...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是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的。这一管理办法旨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