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异地如何申报计算应纳税额

总分机构异地如何申报计算应纳税额
  •   根据《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的规定,预缴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除《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有关规定外,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按照上述总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计算方法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应按照企业适用统一的税率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以,总分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请按文件规定执行。
  • 预缴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国税发 [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

  • 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汇缴时,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应按上述方法并采用各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的三因素计算确定。�除《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

  • 总公司和分公司不在同一地方的,要在总公司所在地税务局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公司企业所得税上缴总公司,然后按照总公司和分公司的上一年的资产总额、应付职工薪酬总额和营业收入这三项指标各自所占比例乘以一定的系数,确定分公司分摊比例,计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下拨给分公司,在分公司所在地...

  • 第十九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文件的...

  • 可以经营 ,你只需要独立报税基本就可以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申报纳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总公司,分公司按总分机构分配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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