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分哪几类?
2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土地增值税纳税鉴证表》;
《土地增值税缴款情况汇总表》;
《扣除项目汇总表》;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鉴证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鉴证表》;
《前期工程费鉴证表》;
《建筑安装工程费鉴证表》;
《基础设施费鉴证表》;
《开发间接费用鉴证表》;
《公共配套设施费鉴证表》;
《利息支出鉴证表》;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鉴证表》。
土地增值税清算分为两种情况:
纳税人应该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税务机关要求的。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 应该后者是对的。
理由:
1、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六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综上:纳税人从事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开发销售应当分别核算增值额,未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当然可以不分别核算,即自动放弃税收优惠政策。
《前期工程费鉴证表》;《建筑安装工程费鉴证表》;《基础设施费鉴证表》;《开发间接费用鉴证表》;《公共配套设施费鉴证表》;《利息支出鉴证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鉴证表》。土地增值税清算分为两种情况:纳税人应该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的房地产开发...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主要分为两种类型,即核实征收和核定征收。核实征收是基于账务信息,通过确定增值率来决定税率,进而计算出应纳税额。具体操作时,需满足账务条件,若条件符合则实行核实征收。核定征收则是基于销售收入,通过乘以一定的征收率来确定应纳税额。在以下情况下,可能会选择核定征收方式:未设置账...
土地增值税如何清算 土地增值税=( 转让房地产所得- 扣除项目)* 超率累进税率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按照 纳税 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六条...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分为两类:1、按账进行的核实征收,根据增值率,确定税率,再计算应纳税额;2、核定征收,根据销售收入再乘以征收率,确定应纳税额。账务符合条件的,实行核实征收,不符合的实行核定征收。具体政策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第三十四...
按住宅和非住宅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