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税的计税依据是当月计提的增值税还是实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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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加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附加)根据当期应交增值税税额计提、申报、缴纳。
-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 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 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附加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附加)根据当期应交增值税税额计提、申报、缴纳。
税金及附加的税基是什么:营业税是以营业收入为计税依据乘以规定的税率就等于应缴营业税营业税附加是以营业税为计税基础,附加税的计税依据是当月计提的营业税。营业税金及附加计税基础=(营业收入乘税率)*(1+附加税费率)+(应交增值税税额+应交消费税)*附加税费率。税金及附加的计税基础娱乐业执行5%~...
附加税的计税依据是 当月计提的营业税 - 城建税(营业税* 7%)- 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 3%)- 地方教育费附加(营业税* 1%)
企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当月计提,次月缴纳。应当以当月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进行计提。
附加税的计税依据通常为当月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以及消费税。这意味着,只有在这些主要税种被实际征收后,相应的附加税才需同步缴纳。若小规模纳税人当月并未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消费税,相应的附加税自然也不需缴纳。但需注意,个人所得税与工会经费的缴纳并未受到该政策的直接影响。无论是否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