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企业改制的政策依据有哪些

集体企业改制的政策依据有哪些
  • 集体企业改制的政策,应当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按照“谁投资归谁所有,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划分归属,界定产权。根据这一原则,可依据下列办法进行:
    凡是国家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国所有。
    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社区经济组织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社区经济组织集体所有。
    其他法人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投资的法人所有。
    职工个人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能够明确投资主体的其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难以明确投资主体的其产权归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企业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投资主体不清的所有者权益以及接受无偿资助和捐赠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劳动者集体所有。
    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除事先明确约定作为投资的外,其产权归企业原出资者所有(或归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企业按照地方政府或者原主管部门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除事先明确约定作为投资的外,其产权归企业原出资者所有(或归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企业组织研制的科技成果、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改制后,其产权归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拓展资料:
    我国集体企业,即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它是部分劳动群众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它在一个集体范围内,实现了劳动者在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上的平等。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上的平等只局限于一个集体的经济内部,而不能扩展到全社会,这是集体所有制经济同全民所有制经济相区别的显著特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_集体企业改制
  • 一、关于存量资产处置和人员分流的原则
    1.谁投资谁拥有产权。
    2.尊重历史、着眼发展、因企制宜。
    3.兼顾各方、充分协商、留有余地。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操作。
    二、集体企业产权改革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1.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 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4.《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
    三、关于职工分流安置的具体政策
    1.《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适用:第五条适用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第八条适用于企业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补偿。
    2.参照适用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
    (1)改制分流过程中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有关事项,参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办理。
    (2)改制企业可用企业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并按规定程序冲减净资产。
    (3)改制企业的净资产可参照国企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各项支付和预留,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分配。
    (4)参照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改制企业占用的行政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按照《划拨土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核定,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在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并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以后,允许将房地产项目的转让收益用于支付改制成本。
    3.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四、关于参与集体资产存量分配的人员范围和决策方式。
    (1).慎重处理集体存量资产的分配问题。存量资产应当由全体在职职工依法进行处置。
    (2).对于存量资产处置方案、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由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3).依法通知有权参与存量资产处置的所有人员参加企业改制。
    四、关于参与集体资产存量分配的人员范围和决策方式
    1.慎重处理集体存量资产的分配问题。存量资产应当由全体在职职工依法进行处置。
    2.对于存量资产处置方案、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由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3.依法通知有权参与存量资产处置的所有人员参加企业改制。
    4. 集体企业共同共有资产的所有者对企业改制方案拥有决定权,企业必须确保企业改制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并依法定程序和政策操作。

    扩展资料:
    集体企业改制时,应当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按照“谁投资归谁所有,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划分归属,界定产权。根据这一原则,可依据下列办法进行:
    1、凡是国家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国所有。
    2、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3、社区经济组织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社区经济组织集体所有。
    4、其他法人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投资的法人所有。
    5、职工个人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能够明确投资主体的其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难以明确投资主体的其产权归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6、企业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7、投资主体不清的所有者权益以及接受无偿资助和捐赠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劳动者集体所有。
    8、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除事先明确约定作为投资的外,其产权归企业原出资者所有(或归企业劳动者集体有)。
    9、企业按照地方政府或者原主管部门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除事先明确约定作为投资的外,其产权归企业原出资者所有(或归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10、企业组织研制的科技成果、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改制后,
    其产权归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集体企业改制
  • 集体企业产权改革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1.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 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4.《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
    扩展资料: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文号: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
    一、关于职工分流安置的具体政策:
    1.《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适用:
    第五条适用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
    第八条适用于企业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补偿。
    2.参照适用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
    (1)改制分流过程中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有关事项,参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办理。
    (2)改制企业可用企业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并按规定程序冲减净资产。
    (3)改制企业的净资产可参照国企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各项支付和预留,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分配。
    (4)参照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改制企业占用的行政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按照《划拨土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核定。
    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在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并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以后,允许将房地产项目的转让收益用于支付改制成本。
    3.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关于参与集体资产存量分配的人员范围和决策方式
    1.慎重处理集体存量资产的分配问题。存量资产应当由全体在职职工依法进行处置。
    2.对于存量资产处置方案、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由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3.依法通知有权参与存量资产处置的所有人员参加企业改制。
    4. 集体企业共同共有资产的所有者对企业改制方案拥有决定权,企业必须确保企业改制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并依法定程序和政策操作。
    参考资料: 财务总监网——国经贸企改[2002]
  • 由于集体所有制的特殊性,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之间具有双重关系,一是所有权关系,二是劳动关系。因此,集体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处理好存量资产处置和职工分流安置两大问题。本文就集体企业改制中的若干政策和程序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关于存量资产处置和人员分流的原则
    1.谁投资谁拥有产权。
    2.尊重历史、着眼发展、因企制宜。
    3.兼顾各方、充分协商、留有余地。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操作。
    二、集体企业产权改革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1.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 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4.《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
    三、关于职工分流安置的具体政策
    1.《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适用:第五条适用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第八条适用于企业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补偿。
    2.参照适用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1)改制分流过程中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有关事项,参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办理。(2)改制企业可用企业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并按规定程序冲减净资产。
    (3)改制企业的净资产可参照国企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各项支付和预留,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分配。
    (4)参照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改制企业占用的行政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按照《划拨土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核定,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在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并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以后,允许将房地产项目的转让收益用于支付改制成本。
    3.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四、关于参与集体资产存量分配的人员范围和决策方式。
    1.慎重处理集体存量资产的分配问题。存量资产应当由全体在职职工依法进行处置。
    2.对于存量资产处置方案、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由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3.依法通知有权参与存量资产处置的所有人员参加企业改制。
    4. 集体企业共同共有资产的所有者对企业改制方案拥有决定权,企业必须确保企业改制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并依法定程序和政策操作。
    拓展资料
    集体企业,即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它是部分劳动群众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它在一个集体范围内,实现了劳动者在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上的平等。
    为规范国有企业改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2003年底以来,国家先后印发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等文件。这些政策的陆续出台,标志着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产权转让的全国统一的规范性意见已经逐步形成。
    我国集体企业,即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它是部分劳动群众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它在一个集体范围内,实现了劳动者在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上的平等。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上的平等只局限于一个集体的经济内部,而不能扩展到全社会,这是集体所有制经济同全民所有制经济相区别的显著特征。
    (4)与全民企业或国有企业相比照,集体企业有下列特点:
    1.集体企业无论它处在那个行业,都应是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经济单位或经济实体。
    2.一个集体企业的全体成员应是这一个企业财产的共同所有者和经营者。生产资料所有权和经营权都应属于他们。
    3.集体企业作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在其经营管理方面应有完全的自主选择权。
    4.集体企业的收入不由国家分配,而应由集体企业自己决定分配方案。集体企业除按章纳税,将自己的一部分收入交由国家集中支配外,其余的收入,用来增加集体企业成员的福利和满足他们的需要。
  • 由于集体所有制的特殊性,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之间具有双重关系,一是所有权关系,二是劳动关系。因此,集体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处理好存量资产处置和职工分流安置两大问题。本文就集体企业改制中的若干政策和程序问题提出以下建议。一、关于存量资产处置和人员分流的原则1.谁投资谁拥有产权2.尊重历史、着眼发展、因企制宜3.兼顾各方、充分协商、留有余地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操作二、集体企业产权改革的法律和政策依据1.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 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4.《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三、关于职工分流安置的具体政策1.《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适用:第五条适用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第八条适用于企业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补偿。2.参照适用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1)改制分流过程中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有关事项,参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办理。(2)改制企业可用企业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并按规定程序冲减净资产。(3)改制企业的净资产可参照国企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各项支付和预留,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分配。(4)参照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改制企业占用的行政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按照《划拨土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核定,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在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并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以后,允许将房地产项目的转让收益用于支付改制成本。3.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四、关于参与集体资产存量分配的人员范围和决策方式1.慎重处理集体存量资产的分配问题。存量资产应当由全体在职职工依法进行处置。2.对于存量资产处置方案、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由全体职工讨论通过。3.依法通知有权参与存量资产处置的所有人员参加企业改制。4. 集体企业共同共有资产的所有者对企业改制方案拥有决定权,企业必须确保企业改制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并依法定程序和政策操作。
  • 由于集体所有制的特殊性,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之间具有双重关系,一是所有权关系,二是劳动关系。因此,集体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处理好存量资产处置和职工分流安置两大问题。本文就集体企业改制中的若干政策和程序问题提出以下建议。一、关于存量资产处置和人员分流的原则1.谁投资谁拥有产权2.尊重历史、着眼发展、因企制宜3.兼顾各方、充分协商、留有余地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操作二、集体企业产权改革的法律和政策依据1.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 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4.《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三、关于职工分流安置的具体政策1.《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适用:第五条适用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第八条适用于企业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补偿。2.参照适用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1)改制分流过程中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有关事项,参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2)改制企业可用企业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并按规定程序冲减净资产。(3)改制企业的净资产可参照国企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各项支付和预留,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分配。(4)参照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改制企业占用的行政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转让手续;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按照《划拨土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核定,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在依法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并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以后,允许将房地产项目的转让收益用于支付改制成本。3.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四、关于参与集体资产存量分配的人员范围和决策方式1.慎重处理集体存量资产的分配问题。存量资产应当由全体在职职工依法进行处置。2.对于存量资产处置方案、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由全体职工讨论通过。3.依法通知有权参与存量资产处置的所有人员参加企业改制。4.集体企业共同共有资产的所有者对企业改制方案拥有决定权,企业必须确保企业改制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并依法定程序和政策操作。

  • 有些企业就不参照规定执行改制。
  • 集体企业改制的政策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一、《 人民共和国企业改制法》及其相关法规。该法规为集体企业改制提供了基本指导方向和行为规范,确保了企业改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二、《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这是一份详尽的改革指南,对集体企业的改制提供了方向性的指引和具体的...

  • 集体企业产权改革的法律和政策依据主要来源于以下几方面: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为产权改革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了企业组织形式和运营规则,对集体企业改革有指导作用。 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明确了集体企业改革的产权归属和管理原则。特别重要的政策文件是《关于...

  • 6、企业用公益金购建的 集体福利 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法律依据:《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改建企业原由国家财政专项拨款、其他各类财政性资金投入以及实行先征后返政策返给企业的税收等,按照规定形成资本公积的,应当计入国有...

  • 3.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三条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国家鼓励和扶持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第四条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

  • 集体企业改制税收的依据有: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等。二、关于职工分流安置的具体政策:1.《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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