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不属于视同销售,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不属于视同销售,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 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那么这些货物有可能是被接受者消费掉了,也可能构成下一环节的生产资料,为了维护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所以要视同销售。
    你说的外购货物捐赠给灾区,一般情况下确实可能不会再销售,但也可能有些捐赠品灾区不适用,相关单位将其出售或换成其他物品,这样该货物就还没有彻底退出流通领域。
    此外,从税法制定上来说,必须简要明了,如果说规定捐赠该灾区不视同销售;那还要规定捐赠该个人是否视同销售、捐赠该学校是否视同销售等等,难以穷尽和准确,反而不利于政策理解和执行。
  • 一样存在增值的可能。捐给灾区也不一定全部用于个人消费。也可以捐给灾区的企业,让他们渡过难关,以便日后恢复生产。这样不是存在增值的可能吗?怎能一概而论呢?
    你也可以反驳我: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收到货物后,也可以自己拿去卖了,重新进入流通领域了。

    那我只能说:
    A.为了方便征税。
    B.这是税法的规定。
    C.不要钻牛角尖了。
  • 不能。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 集体福利,企业作为该货物的使用者(福利费也不是随便列的,也要有依据),在该企业的费用里列支了,由企业承担增值税。个人消费是个人已经使用了,个人承担。
    以上都是最终使用方。
    而分配(利润分配,股东承担增值税)、捐赠(作为营业外支出,会有事业捐赠的票据或其他东西作为依据的,都无偿了,还有什么增值?),这货物从该企业法人转移到自然人(股东等)或其他法人(其他机构或股东啊)。
  • 不能。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

  • 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不属于视同销售。视同销售情况包括: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以及其他六种特定情形。企业购买的货物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时,不按销售处理,而是作为进项税额的转出。企业进行此类支出时,不能作为销售收入计入增值税征税范围。

  • 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那么这些货物有可能是被接受者消费掉了,也可能构成下一环节的生产资料,为了维护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所以要视同销售。你说的外购货物捐赠给灾区,一般情况下确实可能不会再销售,但也可能有些捐赠品灾区不适用,相关单位将其出售或换成其他物品,这样该货物就还没有彻底退出流...

  • 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选项A正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应当视同销售,选项B错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视同销售,选项C错误。

  • 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才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是不属于视同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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