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设备的专用发票需不需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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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设备的专用发 票,不需要认证,直接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事先备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 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设备的专用发 票,不需要认证,直接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事先备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
1、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转入下期。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
抵减方法:税控设备:增值税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2011年12月1日之后初次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凭借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
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账务处理如下:1、购入专用设备时 借:管理费用(价税合计额)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付账款...
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