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抵扣的税额,直接不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分录不就行了吗?
3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如果取得不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不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全没有问题,但必须要认证。
如果不认证,就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稽核系统会提示为缺联票: 因为,开票单位开票的次月通过防伪税控系统进行报税,发票的存根联信息通过报税汇总到国家税务总局的增值税稽核系统,由于你没有认证,那么稽核系统中没有这份发票的抵扣联信息与存根联来进行比对,这样就产生了缺联票(有存根信息,没有抵扣联认证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在每年的四月份到六月份会对这些缺联票进行清理,通过你公司所在的省、市国家税务局转给你的主管区(县)税务局进行核查,你的主管税务机关会要求你公司提供是否接受发票、未认证抵扣进项税额情况说明,虽然对你的单位不产生任何影响,但认证比不认证要少很多麻烦。
所以,大多数企业采取先认证抵扣,然后在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 1. 如果购货单位已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楼主分的清是用于非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货物,
那么进项税额应直接计入非应税项目,。 如果已在账面上反映,必须作进项税额转出。
2..如果不作进项税转出,用于抵扣了,本期应交税金就少了,利润就多了,
进项税额转出” 主要是要保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帐面与实际报税数据的一致性。 - 是的,对购进环节就是确定了将用于非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货物,是直接将进项税计入采购成本的,不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后,再用“进项税额转出”。
但因为有些物料采购时并不确定用途或当时是作为原材料或库存商品购进的,所以当时抵扣了进项税,但后来改变了用途,比如被建筑不动产工程领用了或者当成员工福利发放了,以及被 等非正常损失了,这种情况因为当初已经抵扣了进项税,所以这时候只能再用“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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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的进项税额如不能抵扣,应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分录为:借:相关科目,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55 如果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其价值为零,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企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比如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其价值同样为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也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企业出售已经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不把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政治上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