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免征品种有哪
- 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一)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 人民解放军和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二)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三)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三、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了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四、对粮油加工业务,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五、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本通知所列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按期进行免税申报,违反者取消其免税资格。
粮食部门应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提供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的单位、供应数量等有关资料,经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免税。
六、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购进的免税食用植物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依据本通知和增值税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执行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发布的第42号公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这些企业在享受此政策时,需按照公告要求向所在县(市)税务局及同级粮食管理部门进行备案。首次申请减免税的企业,需在首个纳税申报期内提交备案材料。若企业在减免税期间内,其业务情况没有发生改变,可以一次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支持和配合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粮食增值税政策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销售粮食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依据的是国家税务总局于1999年发布的文件,即《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根据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1999年联合发布的《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对于...
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审批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缴销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
粮食的增值税税率按照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调整为11%。这一税率适用于农产品(包括粮食)在内的多种商品,如自来水、暖气、食用植物油等日常生活必需品。此外,对于农产品的纳税申报管理,收购企业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普通发票等有效凭证进行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