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反避税调查可以跳过税收协定待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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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反避税调查是税务机关运用税务检查权对有避税嫌疑的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的重要手段。
税务机关可依法对存在以下避税安排的企业,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
1、滥用税收优惠;
2、滥用税收协定;
3、滥用公司组织形式;
4、利用避税港避税;
5、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就拟定的《一般反避税管理规程(试行)》征求意见,显示出税务机关对于一般反避税管理的高度重视,也预示着税务机关将进一步加大一般反避税调查和调整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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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滥用税收协定;3、滥用公司组织形式;4、利用避税港避税;5、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就拟定的《一般反避税管理规程(试行)》征求意见,显示出税务机关对于一般反避税管理的高度重视,也预示着税务机关将进一步加大一般反避税调查和调整的力度。合理避税可搜“捷税宝”——税务筹划...
税务机关依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和第一百二十条实施一般反避税管理,针对存在以下避税行为的企业进行调查:滥用税收优惠滥用税收协定滥用公司组织形式通过避税港避税其他无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审核企业避税安排时,税务机关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为准则,考虑以下因素:安排的形式与实质安排订立的时间和执行期间...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时,可以要求为企业筹划安排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筹划方)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第十四条 一般反避税调查涉及向筹划方、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调查取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企业、筹划方...
根据一般反避税规则, 税务机关对于那些不在转让定价税制、受控外国公司税制和资本弱化税制等特别反避税制度规制范围内的但有避税嫌疑的交易安排,可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审查,并按照有关交易的经济实质对企业的避税安排重新定性,取消企业从避税安排获得的税收利益。
或逃避、拒绝、阻挠税务机关进行后续调查,主管税务机关无法查实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视为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责令非居民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3.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过程中,发现需要适用税收协定或国内税收法律规定中的一般反避税规则的,可以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