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抵扣的10进项税,财务账面怎么操作?

加计抵扣的10进项税,财务账面怎么操作?
  •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 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 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 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2.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3.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4.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注意事项】1.加计抵减额只可以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2.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均可以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不仅限于提供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可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还包括2019年4月1日以后取得16%、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2019年4月1日以后转入抵扣的前期购买不动产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农产品加计扣除的进项税额、旅客运输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等等。【申报表填写】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纳税人发生加计抵减的,应先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加计抵减情况”,申报系统能根据加计抵减情况、抵减前的应纳税额自动计算抵减后的应纳税额。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对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若当期有可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以抵减后的应纳税额进行填报。具体公式如下:主表第19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实际抵减额”。主表第19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会计处理】生产、生活 业增值税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按照《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不做账务处理,建议做辅助账;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另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不做账务处理,建议做辅助台账。案例:某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从事法律咨询,符合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条件并已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2019年4月所属期无加计抵减期末余额,5月所属期销项税额50万元,进项税额20万元,本期没有进项转出。抵减前的应纳税额=500,000-200,000=300,000元加计抵减本期发生额=200,000×10%=20,000元加计抵减本期可抵减额=0+20,000-0=20,000元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300,000元,因此,加计抵减本期实际抵减额=20,000元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本期实际抵减额=500,000-200,000-20,000=280,000元【账务处理】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00,000贷:银行存款 280,000其他收益 20,000【申报表填写】1.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2列“本期发生额”应填写20,000元,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应填写20,000元,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应填写20,000元,期末余额为0。

    2.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一般项目”“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应填写500,000元,第12栏“进项税额”应填写200,000元,第17栏“应抵扣税额合计”和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均应填写200,000元,抵减本期实际抵减额20,000元后,第19栏“应纳税额”应填写280,000元。

  • 近日,《财政部 税务bai总局du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zhi公告》dao(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 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 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扩展资料:《会计资料大全》
  • 财政部会计司 2019年4月18日 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对生产、生活 业加计抵扣的10%进项税账务处理有明确规定: 生产、生活 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 报表怎么填
  • 加计扣除10%进项税账务怎么处理 答:生产、生活 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抵减...

  •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

  • 加计扣除10%进项税账务处理: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贷:其他收益——其他。根据相关规定可得,纳税人应当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对当期加计抵减额进行计提,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而对于已经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 加计扣除10%进项税账务处理: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贷:其他收益-其他。依据相关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加计抵减额。根据现行规定,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对于已经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如果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进项...

  • 加计扣除10%进项税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 贷:其他收益-其他。 根据相关规定可得,纳税人应当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对当期加计抵减额进行计提,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而对于已经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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