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能否不认可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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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公司2010年出资时,以实物进行出资,并对该实物进行评估和验资,相关资产的评估价格为1000万元。但税务机关不予认可我公司资产的评估价格,认为明显偏高,不予以认可,不准许税前扣除,是否合法?答: 资产评估报告由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制作的,从而具有社会公信力,与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行为基本一致,即非因法定程序和事由不被撤销。除特殊情形外,税务机关不能直接推翻资产评估报告。 但根据《 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第七条第四项: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而《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的通知》(财企[2004]20号),对资产评估的评估机构、质量要求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个人观点,请谨慎参考)
但税务机关不予认可我公司资产的评估价格,认为明显偏高,不予以认可,不准许税前扣除,是否合法?答: 资产评估报告由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制作的,从而具有社会公信力,与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行为基本一致,即非因法定程序和事由不被撤销。除特殊情形外,税务机关不能直接...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因此,税务机关是按实际发生的历史成本计算的。企业按评估报告入账,改变了历史成本的,在计税时应调整为实际发生的历史成本。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只是对企业资产按市场价值进行的一...
也不一定,因为如果评估价格过低,一般税务机也是不会接受的,他们掌握的标准一般是土地基准地价。所以评估的内容,税务机关只是有选择地部分地采纳。《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为: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
评估报告接收后,企业可据此调整账面价值。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评估行为调整账面价值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例如,企业为了增加贷款而通过评估调高资产价值的行为,可能不被税务机关认可。
不一定。因为没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要求必须进行净资产评估报告。以下情况通常需要出具资产评估报告: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2、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3、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4、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