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在作税务处理时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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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请问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在作税务处理时应该怎么办?法律对此有规定吗?
专业解答
对于您所提问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第五条作出了专门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此外,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根据该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此外,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
当长期股权投资撤回或减少时的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投资收益 当投资发生时,企业做会计分录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贷:银行存款 年底按照权益法调整成本时,应确认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
【答案】:撤回或减少投资需要正确进行账务处理方式有:(一)采用成本法核算时的处理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撤回、减少时的账务处理:按实际收到的款项(指收入款项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下同),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撤回、减少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已确认但尚未领取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