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粕为什么不免征增值税

豆粕为什么不免征增值税
  • 因为不是初级农产品,已经被加工过了
  •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6月1日起,饲料产品分为征收增值税和免征增值税两类.
    二、进口和国内生产的饲料,一律执行同样的征税或免税政策.
    三、自2000年6月1日起,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豆粕,均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其他粕类属于免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已征收入库的税款做退库处理.
    四、为保护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对纳税人2000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销售的国内生产的豆粕以及在此期间定货并进口的豆粕,凭有效凭证,仍免征增值税,已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给予退还.
    五、自2000年6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93号)第二条的规定停止执行.
    新文件: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规定:"一、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扩展资料
    1、《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7项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15项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 之前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6月1日起,饲料产品分为征收增值税和免征增值税两类。
    二、进口和国内生产的饲料,一律执行同样的征税或免税政策。
    三、自2000年6月1日起,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豆粕,均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他粕类属于免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已征收入库的税款做退库处理。
    四、为保护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对纳税人2000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销售的国内生产的豆粕以及在此期间定货并进口的豆粕,凭有效凭证,仍免征增值税,已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给予退还。
    五、自2000年6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93号)第二条的规定停止执行。

    新文件: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规定:“一、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二、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上述文件均有效
  • 增值税作为流转税,具有调节全产业链供需的功能,2000年前后, 大豆产量不足需求量的30%,是为数不多的需要大宗进口的农产品之一,美国和巴西约50%大豆销往 ,而豆粕作为国内消耗大豆的主力产品,征收增值税可以起到抵消美国农产品出口补贴,保护国内大豆产业的目的,国产大豆因为价格较高且非转基因,基本不会加工成豆粕作为饲料,豆粕主要针对的是美国和巴西的大豆!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分饲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的指示,现将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及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
    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二、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三、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2001年8月1日前免税饲料范围及豆粕的征税问题,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目前,饲料生产企业减免税已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改为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而且饲料生产企业减免税已由报批式减免改为备案式减免。我们这里(天津)要求备案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必须是当年的,也就是报送备案减免税资料时,必须出据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当年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 豆粕不免增值税的原因如下:豆粕作为饲料的主要原料之一,其生产和销售属于应税服务,因此不免增值税。详细解释:豆粕作为商品流通环节的重要一环,其生产和销售涉及到多个经济主体的交易行为。增值税作为一种流转税,对商品和服务的增值部分征税。因此,在豆粕的生产和交易过程中,需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这...

  • 豆粕不免增值税的原因是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明确,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自2010年1月1日起,均免征增值税。

  • 四、为保护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对纳税人2000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销售的国内生产的豆粕以及在此期间定货并进口的豆粕,凭有效凭证,仍免征增值税,已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给予退还.五、自2000年6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因为豆粕不是免税产品。饲料产品被分为征收增值税和免征增值税两种,而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豆粕属于饲料产品,要征收13%的增值税。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一条规定,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单一大宗饲料,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以及除豆粕以外的菜籽粕、棉子粕等...

财税会计资料教程免费索取

联系方式 / Contact information
需求描述 / Requirement description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