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向境内提供“劳务”的涉税扣缴问题,如何造就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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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个人,在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属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其提供劳务全部发生在境外,所得来源地按照实际提供劳务地作为所得来源地,其不够成来源于 境内所得,不在 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某公司向境外出口货物,并与境外个人签订推广服务合同并支付佣金,问:境内企业在支付款项时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依据:《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85号):第一条第二款“在 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 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9号)第五条对“ 境内取得的所得”加以明确:“第五条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 境内,均为来源于 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 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因此,境外个人,在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属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其提供劳务全部发生在境外,所得来源地按照实际提供劳务地作为所得来源地,其不够成来源于 境内所得,不在 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 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十一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 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得,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因此,由于境外个人在境内无代理人,其接受劳务的单位在境内,应该由境内接受劳务单位代扣营业税。
境外个人,在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属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其提供劳务全部发生在境外,所得来源地按照实际提供劳务地作为所得来源地,其不够成来源于 境内所得,不在 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某公司向境外出口货物,并与境外个人签订推广服务合同并支付佣金,问:境内企业在支付款项时是否代扣代缴个...
所以,A公司在 境内提供劳务形成经营活动的场所、机构,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没有超过六个月的,没有构成常设机构的,该营业利润在A公司该国交所得税,不在 交所得税;若构成常设机构,应当按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收入减成本、费用等扣除项后),适有25%的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综合...
可以,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
个人为企业提供劳务需要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地区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印花税,以及个人所得税。这部分税负应该是提供劳务的个人承担,不存在减少税负问题。可由税务机关 发票给企业,作为记账凭证。境外企业不存在个人所得税,需要代缴10%所得税,才可以从税务局开具纳税证明支付外汇出去。老板个人支付...
《公告》在非贸易付汇流程方面变化有:一是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提高到5万美元;二是对外支付无需备案的情形由7项增加到15项,内容更具体范围更广;三是取消对外付汇必须由国、地税机关出具《税务证明》,改为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后即可对外付汇。付汇备案时只需向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