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土地的入账及折旧摊销是如何处理?
5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由于不了解贵公司购买土地的用途,我将可能出现的情形,根据现行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一并讲解。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中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1、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2、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即:取得土地使用权,借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而建筑物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建筑物”,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
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3、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二、企业土地使用权正确的会计核算
企业现在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会计核算上按实际发生成本记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开发利用时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转入开发商品房成本,或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开发利用完成后,在会计核算上列入“固定资产——建筑物或构筑物”或“开发商品——商品房”;该项房屋、建筑物报废时,将净残值中相当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部分,转入继续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如果不再继续建造房屋、建筑物的,则将其价值记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三、企业土地使用权涉税处理: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应以按规定包括土地价值在内的房产原值,在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按照上述原则,参照同类房屋评估确定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如果属于购买土地用于自行建造厂房、办公楼等就有一个税收筹划的问题,即尽可能讲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与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分别核算(怎样核算我在前面“二、企业土地使用权正确的会计核算”已经讲述,此处不在赘述)因为,房产税是按照应税房屋余值计算的,如果分别核算土地与房屋价值,房产税计税依据就减少,达到了税收筹划的目的。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购买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权,记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按《土地使用权证》明确的期限推销;购买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权,记入“固定资产——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按不短于20年的期限折旧。 - 回答你第一个问题:
《新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是这样规定的: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注意是通常,而不是必须)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计提折旧。注意!一下情况除外: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土地使用权应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成本中。换句话说这种情况不入无形资产。
2、企业外购的房屋建筑物,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土地以及建筑物的价值,则应对支付的价款按照合理的方法(一般按公允价值)在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分配;如果确实无法合理分配的,应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回答第二个问题:
参考第一个问题的回答,如果计入固定资产则进行计提折旧,如果作为无形资产则进行摊销。
回答第三个问题:新准则没有具体规定,这时应该参考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了。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前提条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房屋、建筑物,一般为20年。
回答完毕。绝对都是有据可查。 - 购买土地入无形资产,按照所得税法规定,土地是不允许计提折旧的,如果购买的土地计提折旧摊销了,汇算清缴所得税时也要作为纳税调整的加项进行调整。
- 土地使用权按照无形资产入帐,有协议的按照协议价,协议价不公允的按照市场价值入帐,一般按照直线法摊销。
刚没看到你还问摊销年限。
年限是根据你的协议年限与使用年限的较小者,一般来说不得低于10年。这是税法规定的。 - 你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吗?
如果是,土地要进开发成本,不摊销,
如果不是,进无形资产,摊销,按你营业执照的经营期限与土地证上剩余使用年限孰短摊销。
1. 若购买土地使用权旨在出租以获取租金,应将其计入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模式时,需进行折旧摊销,计入其他业务成本。2. 若购买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购入时计入无形资产。购买的土地用于厂房建设时,摊销应计入在建工程-厂房,转固后,摊销进入相应的成本费用。3. 对于房地产企业...
法律分析:1、外购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按要求计提摊销。2、企业在外购的土地上构建厂房、办公楼等自用固定资产时,在资本化期间内,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累计摊销计入构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即计入“在建工程”,待完工后停止资本化,土地使用权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计提的累计摊销一般计入管理...
企业现在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会计核算上按实际发生成本记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开发利用时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转入开发商品房成本,或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开发利用完成后,在会计核算上列入“固定资产——建筑物或构筑物”或“开发商品——商品房...
购买的土地使用权通常被视为无形资产,并按照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摊销,而非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是指将无形资产的成本在其预计使用年限内进行系统分摊的过程。对于土地使用权,企业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计入无形资产科目。入账后,自当月起,根据土地使用权规定的年限,分期摊销计入企业管理费用。
并按照规定的折旧或摊销年限进行税务摊销。企业应确保做账时符合税务法规的要求,避免因处理不当而引发的税务风险。总的来说,购买土地款的做账应严格按照会计和税务准则进行,确保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企业在处理相关账务时,应咨询专业会计师或财务顾问,确保合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