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于成本价销售的增值税如何处理

低于成本价销售的增值税如何处理
  • 这个没什么好处理的,赔钱的买卖也是正常的,你就正常开票就行了,本来认证抵扣就是两条线啊,你余下的进项税可以留存抵扣后面的销售税。不需要做特别的处理。
  • 工业及商业企业销售商品时,对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可以核定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因此,如果无正当理由的低于成本价销售,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
  • 这个没什么好处理的,赔钱的买卖也是正常的,你就正常开票就行了,本来认证抵扣就是两条线啊,你余下的进项税可以留存抵扣后面的销售税。不需要做特别的处理。

  • 财务上,如果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需要算收入的.而且,如果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工业及商业企业销售商品时,对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可以核定征收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 对企业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季节性降价销售商品或其他积压、冷背、残次商品;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等按低于成本价或进行降价销售商品,均为正当理由的低价格销售行为。除此之外,对纳税人之间经营或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采取相互压低价格(主要是指以低于成本或进价销售货物),造成...

  • 是这样的,在产品销售中,增值税=销售额×17%-成本×17 这个计算方法不涉及交消费税和低增值税率13%的商品。而销售价格低于成本,这个问题是在企业所得税里面得到减免的科目。企业所得税计算出来后,再减去亏损,就得到了弥补。明白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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