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外收入的相应成本是否可在补缴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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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入、成本是配比的,有收入一般有成本。帐外收入是违反税收法律的,是逃避缴纳税款要受到法律处罚的。但是账外收入是你自己调整还是税务稽查。如果自己调整,成本有合法凭证可以扣除。如果是税务稽查查出你帐外收入,你成本当时没有入帐,相应成本在在补缴所得税前不能扣除。但是没有成本,也可以按核定征收。按应税所得税率计算。
- 补缴以前年度印花税,不得在补缴年度税前扣除。
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应按该补缴税款的税款所属年度调整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在补缴年度税前扣除。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当年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支付,均不作为当期的费用在税前扣除。因此,补缴以前年度的印花税,不能在补缴当年的所得税前列支。
对于补缴以前年度的印花税,能否在该税款所属年度进行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目前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
以下地方文件请参照:《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补缴以前年度应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如何税前扣除等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函[2003]181号)规定:一、关于以前年度未缴纳的应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实际补缴后如何税前扣除问题纳税人当年未提取缴纳,以后年度自行补缴或税务机关查补的以前年度应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应按该补缴税款的税款所属年度调整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科目对补缴年度作所得税纳税调整,该部分补缴税款不得在补缴年度重复计算扣除。
因此,对自查以前年度的印花税能否在其税款所属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应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确定。 - 账外收入的相应成本不能在补缴所得税前扣除。因为账外收入本来就没有入账(是违法的),交税后只能自行调整。
补缴以前年度印花税,不得在补缴年度税前扣除。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应按该补缴税款的税款所属年度调整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在补缴年度税前扣除。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
账外收入的相应成本不能在补缴所得税前扣除,因为账外收入本来就没有入账(是违法的),交税后只能自行调整.账外经营成因分析 究其账外经营偷税的成因,笔者认为不外乎两大方面:从纳税人角度言,最为关键的就是.近几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一些集体企业相应转制为私营独资企业或股份制企业等,这...
帐外收入本质上也是企业或个人的应纳税收入,是企业或个人为隐瞒收入估计将应税收入不记账,或计入其他的账簿,以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这个行为应该属于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所说的偷税,而且还是主管故意偷税。
不过,二者还是存在一定区别的。补收指的是对缺失的收入进行补回,而补缴则是对缺失的支付进行补缴。可以说,补收是财务部门向业务部门追索未收到的费用,而补缴则是业务部门向财务部门缴纳未能付的费用。
这个你要好好解释了:如果是以前的帐做错了,那么会要求补缴税金的;如果帐没有错,成本就是大于收入,那么只要你解释清楚就好,和税务局好好谈,应该不用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