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关联企业之间签订的成本分摊协议是否需要报送税务机关?

请问关联企业之间签订的成本分摊协议是否需要报送税务机关?
  • 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应自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附送《 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 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应自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附送《 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 成本分摊协议是指企业间签订的一种契约性协议。新税法规定了“成本分摊”条款,即“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成本分摊协议即(CCA),是两个以上企业之间议定的一项框架,用以确定各方在研发、生产或...

  • 关联企业成本分摊协议在税务领域中具有显著的重要性。若企业对此不够重视,可能面临两方面的后果:费用无 常税前扣除与特别纳税调整的发生。费用税前扣除需满足真实性、合理性与相关性要求,违规分摊费用将被否定扣除。特别纳税调整意味着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全面税务体检,这通常是企业财务人员不愿看到的结果。

  • 若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的成本分摊协议出现以下情形,自行分摊的成本将不得在税前扣除:1. 协议缺乏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未能体现实质上的商业利益。2. 协议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存在人为操纵税负的嫌疑。3. 协议未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成本分摊与收益实现不匹配,导致税务处理失当。4. 企业未按照相关...

  • 【答案】:D 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①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②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③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④未按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⑤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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