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执法资格考试的相关通知
- 关于《2007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文号: 国税办发[2007]86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文日期: 2007-9-2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7〕105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税务机关来电询问有关《通知》第三条考试对象的确认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2007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不分执法岗位和非执法岗位。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编制身份的在岗人员,均属于考试对象。二、《通知》所称“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编制身份的在岗人员”,是指税务机关除临时人员和工勤人员以外的,没有登记为公务员的具有事业编制身份、且在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岗位工作的正式干部。税务学校、机关服务中心等不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编制身份的事业干部,不作为考试对象。三、《通知》所称“省局、市(地、州)局直辖分局”是指“省局、市(地、州)局直属税务分局和稽查局”。上述单位的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工作的副局长为免试人员。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必考对象,是否参加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行决定。对未参加考试的人员,不予发给执法资格证书。五、在考试对象确认方面如有其他问题,请各省税务机关根据《通知》规定及本通知精神自行掌握。六、有关考务工作的具体问题,税务总局将另行通知。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于《2007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文号为国税办发[2007]86号,由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于2007年9月21日发布。通知明确了考试对象的确认标准,税务机关的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工作的副局长作为免试人员。省局、市(地、州)局直辖分局中的税务分局和稽查局工作人员不强制参加考试,...
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2007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不分执法岗位和非执法岗位。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编制身份的在岗人员,均属于考试对象。二、《通知》所称“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编制身份的在岗人员”,是指税务机关除临时人员和工勤人员以外的,没有登记为公务员的具有...
考试内容涵盖了税收法律法规、税收业务及与税收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详细划分了四个等级的考试:执法资格考试、执法能级三级、二级和一级考试。通过执法资格考试,人员需对税收执法相关知识有基本了解和业务能力;通过三级考试者,对知识掌握更深入,业务能力良好;二级考试者则需熟练掌握;而一级考试者则需熟...
税务执法资格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5月第三个星期日上午9:00-10:30。一、税收执法 是国家行政机关重要的执法活动之一,它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国家税收法律法规适用于纳税人及其他管理相对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二、表现形式 1、税收执法是通过税务机关行使不同的管理职权...
通过执法资格考试,人员需对税收执法法规有基本了解,具备基础执法能力;通过执法能级三级考试,熟悉度提升,具备基本执法业务能力;二级考试要求掌握相关知识,具备较好能力;一级考试则要求熟练掌握,具备良好的执法业务能力,第二十一条对此进行了详细说明。为确保考试公平,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严肃的考试纪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