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的购进货物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4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 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企业在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之前,已将该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申报抵扣,则应当在该批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将该批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所得税费用=当期应交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
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 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 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 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售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 是对的,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丢失、霉烂、损坏等,进项税额都得转出,不允许抵扣
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企业在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之前,已将该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申报抵扣,则应当在该批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将该批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所得税费用=当期应交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增值税: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
购进商品部分丢失,进项税应做转出。《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法律分析:因管理不善丢失货物的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因为这是一种非正常损失。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不得抵扣的项目,下列项目的进...
因管理不善造成库存商品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按照规定需要进项转出。借:应交税金-进项税额转出 贷:应交税金-认证进项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需要转出。《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企业在货物发生非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