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强制执行必需经过税收保全措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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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一定。
《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法律分析:税收强制执行前不一定要税收保全。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的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者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个...
可以。税收保全措施不是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必须前提,这两个执法程序的前提条件不同。
采取税款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但不包括罚款。对于被执行人必要的生产工具、本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须品应当予以保留,不得对其进行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首先,强制执行措施与税收保全措施之间只有可能的连续关系,但没有必然的因果连续关...
税收保全措施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由税务机关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当通知纳税人并告知其相关权利和义务。如果遇到拒不执行、拒不配合的情况,税务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障国家税收征收的权利。【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