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个人为境内公司在境外提供劳务,公司需要缴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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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个人,在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属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其提供劳务全部发生在境外,所得来源地按照实际提供劳务地作为所得来源地,其不够成来源于 境内所得,不在 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某公司向境外出口货物,并与境外个人签订推广服务合同并支付佣金,问:境内企业在支付款项时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85号):第一条第二款“在 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 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9号)第五条对“ 境内取得的所得”加以明确:“第五条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 境内,均为来源于 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 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因此,境外个人,在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属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其提供劳务全部发生在境外,所得来源地按照实际提供劳务地作为所得来源地,其不够成来源于 境内所得,不在 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 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
《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十一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 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得,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由于境外个人在境内无代理人,其接受劳务的单位在境内,应该由境内接受劳务单位代扣营业税。
因此,境外个人,在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属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其提供劳务全部发生在境外,所得来源地按照实际提供劳务地作为所得来源地,其不够成来源于 境内所得,不在 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 人民...
(五)从 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因此,劳务报酬所得是以劳务发生地判定是否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若此外籍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人,其在境外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境内单位无需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3)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人员管理劳务。对外劳务合作,是指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协助 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动。【链接4】单位或个人出租境外的属于不动产的电信网络资源(包括境外电路,海缆,卫星转发器等)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营业税的...
第五条规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 境内,均为来源于 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 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该外国人在境外为贵公司提供劳务或受雇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 境内无住所又...
如果外籍个人在境外为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境内单位或个人支付佣金时,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比如,外籍个人在境外通过网络为你公司(境内公司)开发软件,开发完成后交由你公司使用,你公司支付开发费用,是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