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外国投资的企业也要向中央缴税吗
- 按照《 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的纳税人可以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外商投资企业,即按照 法律组成的企业法人。包括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 境内与 的公司,企业共同投资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也包括按照外资企业法,其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外资企业。
二是外国企业:即非 企业法人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在 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 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不组成企业法人的合作企业的外国合作者。
无论是外商投资企业还是外国企业,都有两种可能,一是作为居民纳税人;二是作为非居民纳税人。作为节税策划的核心内容就是:一旦作为居民纳税人,就是负无限责任纳税义务,而无限的纳税义务,其实质就是既要将来源于 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又要将来源于国外的收入和所得申报纳税。这样,有可能导致纳税人税负很重和双重征税。因此,企业就应当进行某种节税策划,尽可能作为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的纳税义务,从而合法地节税。
如何才能避免居民纳税人呢?关键在于搞清楚 大陆对居民纳税人判定准则。
判断准则:时间准则,居住时间超过一年即为居民纳税人。因此,对个人来说,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最好的节税方法是:尽可能利用居住时间规定和避免拥有永久住所。
对企业来说,判断的标准主要是看总部所在地。总决策机构所在地是大陆,即为税收上的居民,负有全面的纳税义务。因此,节税方法是:其一,尽可能将总机构设在避税地或税负低的地方;其二,尽可能斩断某些收入与总机构之间的联系。这方面的节税策划的前提是搞清楚应纳税所得和所得来源地认定。
分析纠错:说\"无论是外商投资企业还是外国企业,都有两种可能,一是作为居民纳税人;二是作为非居民纳税人\",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外商投资企业是法定的居民纳税人,要按照税法负全面纳税义务。如果\"将总机构设在避税地\"(当然是指在国外的避税地),就不是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了,而是外国企业。外国企业当然不是居民企业,不负全面纳税义务。
说\"对企业来说,判断的标准主要是看总部所在地。总决策机构所在地是大陆,即为税收上的居民,负有全面的纳税义务\"也是不准确的。我国税法规定的是\"总机构\"概念,而不是\"总部\"、\"总决策机构\"。\"总机构\"是指经营管理与控制的中心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条)国际上也没有采取\"总部\"为判断是否居民的标准的。
按照我国的法律,外资企业就是外商独资企业。而不是指正文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外资企业是法定的居民企业,负有全面纳税义务。根本无法进行选择\"非居民企业\"的筹划。
日本的外资企业如果要将产品出口到日本,则要按照日本国的税法规定,缴纳进口关税。否则,就不必缴纳日本国的进口关税。
按照《 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的纳税人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外商投资企业,即按照 法律组成的企业法人。包括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 境内与 的公司,企业共同投资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
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企业所得税(中央60%、地方40%)、除储蓄存款利息外的个人所得税(中央60%、地方40%)、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94%、地方6%)。所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属于中央税,“消费税”属于中央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
(8)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的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的运营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且经营年限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和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1年免税,2年减半征税。 (9)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照公开透明、高效便利原则,建立健全外资企业投诉机制,指定部门或机构专门受理,投诉规则、处理时限等要对外公布。三是规定主管部门在审核有关行业、领域准入许可时,不得在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核环节、时限等方面对外国投资者设置歧视性要求。要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3、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包括:(1)企业所得税:国有邮政企业、铁路运输企业、 银行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其他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2)个人所得税: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3)增值税:自2016年5月1日营业税全部改征增值税起,所有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