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某公司为居民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某公司为居民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 1、会计利润=7000-3800-140-1200-300-130+200-190=1440(万元)
    2、广告费1100>7000*15%=1050,应调增1100-1050=50(万元
    3、业务招待费50*60%=30<7000*5‰=35,应调增50-35=15(万元)
    4、研发费用应调增80-80*50%=40(万元)
    5、国债利息收入应调减40万元
    6、公益性捐赠支出180万元,应调增180-180*12%=158.4(万元)
    7、职工福利费支出48>300*14%=42,应调增48-42=6(万元)
    8、职工教育经费支出11>300*2.5%=7.5,应调增11-7.5=3.5(万元)

    9、应纳所得税税额=1440+50+15+40-40+158.4+6+3.5=1672.9(万元)

    10、应纳企业所得税=1672.9*25%=418.225(万元)

    (1)、一般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算基数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的15%以内可以税前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3)、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4)、纳税人购买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5)、纳税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会计利润的12%以内的,允许扣除。超过12%的部分则不得扣除。
    (6)、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以前的扣除标准(提取比例分别为14%、2%、2.5%),但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了。在职工教育经费方面,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一般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算基数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的15%以内可以税前扣除。

    计算:营业收入7000*15%=1050万元,小于广告费1100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计算:营业收入*5‰=7000*0.005=35万元,发生额的60%=50*0.6=30万元,按孰低原则,可扣除30万元,则业务招待费调增应纳税所额20万元。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

    (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人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80*0.5=40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

    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会计利润总额=7000-3800-140-1200-300-130+200-190=1440万元;
    年度利润总额12%=1440*0.12=172.8万元。小于180万元,所以公益性捐赠支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2元。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14%=300*0.14=42万元,小于职工福利费支出48万元,所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300*2.5%=7.5万元,小于11万元,所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元。

    综上:该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1440+50+20-40-40+7.2+6+3.5=1446.7万元,所以该居民企业应纳税额=1446.7*0.25=361.68万元。
  • 一般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算基数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的15%以内可以税前扣除。计算:营业收入7000*15%=1050万元,小于广告费1100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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